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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某某,女。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连鹏。

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上诉人郑州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凡某某系张庆涛的妻子,被上诉人张某某、信某某系张庆涛的父母。张庆涛生前系上诉人公司员工。2008年3月13日,张庆涛(乙方)与上诉人(甲方)签订加盟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加盟甲方家政服务区域性分公司,负责在甲方指定区域内的家政服务工作,并约定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费x元。当日,张庆涛即向上诉人交纳了x元的加盟金。但之后张庆涛没有上任某继续在上诉人公司工作。2008年3月31日晚10时35分许,张庆涛被一辆货车撞倒并当场死亡。后被上诉人多次到上诉人公司要求退还x元加盟金。上诉人于2008年5月20日退还了x元,其余x元至今未退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含该日)以前,退还凡某某、张某某、信某某剩余的x元加盟金。同时,凡某某、张某某、信某某将x元的加盟金的原始收据交付给郑州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双方以后对加盟金问题不再有任某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凡某某、张某某、信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由郑州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三、若郑州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退还加盟金x元,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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