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樊某甲。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某乙。
被上诉人郑某丙。
被上诉人张某丁。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戊。
被上诉人张某戊。
被上诉人郑某己。
法定代理人张某戊。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保福。
上诉人樊某甲与被上诉人郑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郑某己借贷纠纷一案,郑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郑某己于2008年9月27日向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四笔借款共计人民币x元整。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樊某甲不服原判,于2009年3月1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某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翟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