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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汉族,1974年2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谷秀红,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舞民初字第650-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舞民初字第650-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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