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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某某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南方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南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107国道三里桥村南。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南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永峰、被上诉人南方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日,范某某与南方家具公司签订了订货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范某某,乙方:漯河市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大约x平方米的广东佛山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以(GB/x-91)为标准生产的热镀锌彩涂板……二、价格标准、原材按每平方米16.7元结算……三、为了保障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规格和甲方提前操作,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提交保证金5000元。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提完,每提一批货物乙方按实际数量另付该批货款,待最后一批货物提完后保证金抵扣货款,甲方向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四、甲方保证提供的产品20年不变型、不脱漆、不生锈(自然灾害、人为等因素除外)。如果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甲方按这次供货等额价值(以发票为准)进行赔偿。……七、在合同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双方不得单方面违约,如果甲方违约由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受理,如乙方违约,由甲方所在地司法机关受理。……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共3页)。”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南方家具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12日、17日、24日分多次通过银行向范某某打款,共计x元;于同年11月24日通过银行向范某某的前夫赵建华(婚姻存续时间为1990年1月2日至2003年8月26日,范某某的结婚登记出生日期填写为:1967年11月8日,离婚登记出生日期填写为:1968年11月8日,再婚登记出生日期填写为:1970年11月8日)打款,共计x元。南方家具公司称,2003年11月31日,范某某给其提供长葛市金城物资经营部开具的发票一张,上载:“客户名称:漯河市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品名规格:热镀锌彩涂板,数量:x,单价16.70,金额x.00元”。现南方家具公司的家具市场热镀锌彩涂板大量出现脱漆、生锈等质量问题,解决未果,南方家具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范某某按照合同赔偿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另查明:长葛市金城物资经营部未在长葛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原审法院认为,范某某与南方家具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属有效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护。南方家具公司缴纳了货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范某某也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现在所供热镀锌彩涂板出现脱漆、生锈等问题,酿成本案纠纷,范某某应负全部责任。对于范某某称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说法,由于在合同签订后,南方家具公司给范某某汇去货款,故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范某某称无证据证明彩涂板有质量问题并且彩涂板有质量问题亦不是其提供的说法,由于南方家具公司提供了现场照片,且范某某不去现场也未提出具体的反驳证据,故不予采信。对于南方家具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出现变型、脱漆、生锈等质量问题,范某某应按供货等额价值(以发票为准)进行赔偿,由于南方家具公司向范某某汇款x元(x元+x元=x元),范某某应该向南方家具公司提供价值x元的货物,此有汇款的银行单据在卷佐证,故支持x元。对于南方家具公司要求按照发票金额赔偿x元的请求,由于发票上未显示范某某名称,范某某亦不认可系自己提供,不予支持。对于范某某称其已经与赵建华离婚,不应该认可给赵建华汇款的单据的说法,由于范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在结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手续和再婚登记手续上的显示均不一致,且如果范某某未向南方家具公司提供赵建华的银行号码,南方家具公司就无法得知如何给范某某及赵建华汇款,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范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市南方家具有限公司x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南方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10元,原告漯河市南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范某某负担5060元。

一审宣判后,范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货不属实,且该合同也并未履行。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支付货款。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所诉有质量问题的彩涂板与上诉人有关,没有证据证明该彩涂板是符合订货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约定的合同标的。一审将被上诉人汇给“赵建华”名下的款项认定在上诉人名下不当。2、被上诉人所诉彩板有质量问题证据不足。3、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未对证据进行分析。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庭审中范某某又补充意见称,双方所签合同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审未查明所涉产品有质量问题的数量。

被上诉人南方家具公司二审中辩称:1、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答辩人给上诉人货款是通过银行,都有手续。2、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有合同约定,同时答辩人也提供有照片可以看出,上诉人应当赔偿。3、一审程序有庭审笔录为证。4、上诉人补充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某。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范某某与南方家具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否履行;2、范某某提供的彩涂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1、范某某与南方家具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否履行问题。范某某与南方家具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为双方买卖彩涂板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南方家具公司提供的银行存款凭条显示其在合同签订后给范某某及其前夫赵建华汇去了货款。范某某称南方家具公司汇给“赵建华”名下的款项不应认定在其名下,但其如果没有给南方家具公司提供该账号,南方家具公司也不会将款项汇入,且范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建华与南方家具公司曾有其他业务往来,故对范某某此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范某某辩称合同未实际履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范某某提供的彩涂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南方家具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明确显示了彩涂板已脱漆生锈,且本院经现场勘查,确认了该事实。范某某又未提供其它反驳证据,故应当认定范某某提供的彩涂板存在质量问题。3、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明确约定若出现脱漆等质量问题按供货等额价值进行赔偿。因上诉人也没有提出依合同第四条出现的自然灾害、人为等因素的相关证据进行抗辩。故对南方家具公司已使用商品的受益也应与修复损失及其他损失相抵,故原审按照南方家具公司向范某某汇款总额x元判令范某某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范某某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上诉人范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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