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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宏兴砖厂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宏兴砖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内容如下: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没收给白界乡X村集体;二、处被执行人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4日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将被执行人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交与白界乡X村集体,被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二、被执行人给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交纳处罚款x元,并当场兑现。三、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刘晔东

审判员樊凤华

二0一0年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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