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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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女,汉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男,汉族。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XX、陈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雷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郭XX、李XX、李某X(均已判决)等人非法侵入宜沟镇X村村民陈XX家中,将陈XX及其母亲董XX打致轻微伤,并将陈XX家中“钱江”牌摩托车、四轮拖拉机机头、“三星”牌手机等物砸坏,被砸坏财物共计价值2072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董XX请求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x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家属已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不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郭XX、李XX、李某X(均已判决)等人非法侵入宜沟镇X村村民陈XX家中,将陈XX及其母亲董XX打致轻微伤,并将陈XX家中“钱江”牌摩托车、四轮拖拉机头、东屋木制玻璃窗、北屋铝合金玻璃前窗、北屋铝合金玻璃后窗、“三星”牌手机等物砸坏,被砸坏财物共价值2072元。案发后,其家属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赔偿了被害人x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5月或6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和姐姐李XX、姐夫郭XX以及其他人到陈XX家,其打了陈XX几个耳光。

2、同案犯郭XX的供述,证实2008年5月5日下午,因其岳父与陈XX家有矛盾,其伙同妻子李XX、妻弟李某X等人到陈XX家在陈家的西北角卧室朝陈XX脸上'd了几巴掌。

3、同案犯李XX的陈述,证实其伙同其弟李某X等人到宜沟镇X村陈XX家中,将陈XX、董XX打伤,并用陈XX家中的干农活用的工具,把陈XX家的东西砸了。

4、同案犯李某X的陈述,证实其伙同其姐李XX、其弟李某某、姐夫郭XX等人到宜沟镇X村陈XX家中,在堂屋找到陈XX拽着他的头发,往他脸上'd了几下,其姐李XX也朝陈XX头上'd了几巴掌,后将陈XX家中的东西砸了。

5、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实2008年5月10日中午1点多钟,其在堂屋听见母亲董XX在门口说,“你们想干啥”不知道谁说的“一边去”,当时其在堂屋西北里间坐着,后听见李某X的二儿子李某X等人叫嚷着让其出来,其就把门反锁了,接着其所在的里间门不知谁撞了两下开了,李某X、李XX等人都在门口站着,后来李某X等人到屋内用羊镐耙打其,还有人用棍打,用膝盖顶,用脚踢,李XX还说让其跪在地上,看能不能治治你,后其推着让其跪,还用脚踢,用巴掌'd其的脸,后来其的神智就不清了,最后就到了县医院。后法院在审理李XX、李某X案件时,其家属赔偿了我们x元,在审理郭XX案件时,赔偿了我们4000元,共计x元。

6、被害人董XX的陈述,证实2008年5月10日中午大约1点左右,我在我家过道门口吃饭,看见有几辆出租车停在我家北边胡同,我村李某X的女儿李XX、儿子李某X等人到我家门口,要找我儿子陈XX,我对李某X说有啥事咱说说,李某X说滚一边去,我挡着门不让他们进,李某X就把我推翻在地,随后他们就进到我家堂屋,我跟在他们身后看见有人跺开了堂屋西北里间门,他们进到西里间打我儿子陈XX,我拽住其中一个年青人不让他打,他就拽着我的衣服把我摔在地上,还用脚跺了我一脚,用拳头打了我一拳,后来他们又用木棍把我家的组合柜、桌子、窗户、茶几、院内放的拖拉机、摩托车砸了,砸了后就走了。

7、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10月中午1点左右,我在堂屋听见有人喊陈XX给我滚出来,我到街门口看见李某X、李XX等人站在我家门口,我婆婆正拦他们,后来李某X把堂屋西北里间门弄开,后找到了陈XX,李某X、李XX等人进去后,李某X上前就摁住陈XX的头,用手往陈XX头上打了一拳,还用手'd陈XX的头,用脚踢陈XX,李XX用巴掌打了陈XX的脸,还说让陈XX跪在地上,后来他们又用棍子把客厅的立柜、茶几等东西给砸了,我婆婆董XX去拦,他们还把她推翻在地,李某X踹我婆婆一脚,再后来他们就把院子里的拖拉机、摩托车、厨房东西给砸坏了。

8、证人李某X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10日中午大约1点左右,我听见有人喊,出来,不出来就把他拖出去,我到大街上看见停着出租车,我听见我村陈XX家中有被砸东西的声音,我到陈XX家院内看见很多人,堂屋前沿台前有个男子正在砸玻璃,还听见堂屋里乱七八糟砸东西的声音。

9、证人张东X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10日中午1点左右,我在家听见陈XX家有砸东西的声音,我到大街上看见陈XX房后的大街上停着面的,人很多,有的正从陈XX家中出来,后来就都上到车上走了。

10、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那天我在屋里躺着睡觉,听见外面有人吵吵,我出去一看,有人从陈XX家房后出来,当时我见陈XX家房后窗玻璃烂了,后来听说本村李某X家人到陈XX家闹事。

11、证人陈学X的证言,证实前几天李某X家的人到我弟弟陈XX家,打了我弟弟陈XX,并砸了东西,后我弟弟的手机没了,我昨天上午去帮我弟弟收拾家的时候,在沙发下见到了我弟弟的手机。

12、勘验检查笔录。

13、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4、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报告书。

15、陈XX家被砸毁物品的照片。

16、汤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证实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

17、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XX、李某X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刑。

18、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郭XX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刑。

19、撤诉申请书,证实陈XX、董XX与李XX、李某X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20、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陈XX、董XX与李XX、李某X达成调解协议,撤回对李XX、李某X的民事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准予撤回起诉。

21、调解协议书,证实陈XX、董XX与李XX、李某X就非法侵入陈XX住宅一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22、《收到条》,证实陈XX、董XX从李XX、李某X处收到赔偿款x元。

23、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凿充分,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案发后,其家属已就民事部分赔偿了被害人,不再赔偿。经查,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陈述、赔偿款收据及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明显超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元的诉讼请求,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免予赔偿陈XX、董XX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某荣

代理审判员薛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金柱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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