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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宫某机械销售公司诉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宫某机械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市宫某机械销售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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