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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河南泰宏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仁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华林时代广场C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预算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4月、9月26日,原告与郑州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分别签订了《华林名筑预算编制原则及发包范围》、《补充条款》,2006年1月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进场开始施工,但华林公司迫使原告按照2005年9月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该施工图纸工程量显著大于2005年4月6日施工图工程量,原告要求华林公司按照取费标准依据新图纸内容增加工程价款,但华林公司一直不予答复。2006年9月22日,华林公司、被告共同告知原告,华林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某知的全部内容由被告承担,于是原告要求被告增加工程价款,在被告拒绝的情况下,原告被迫停工两个多月。2008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备忘录》,原告即开始全面施工,但被告在陆续支付450万元变更增加工程款后就拒绝进一步确认和按期支付变更增加工程款。被告拒绝核对确认工程造价、拒绝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故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x.39元、利息x.73元及本案起诉后至判决生效前拖欠工程款x.39元的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肢解费、滞纳金、损失共计x.63元;2、确认原告未按期支付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系由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3、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10月31日后、工程款实际支付清结前产生的滞纳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华林名筑预算编制原则及发包范围》、《补充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移交华林新时代广场项目施工现场、配合验收、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备案;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410万元和因其逾期交工导致华丰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x.48元和x.81元;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停工违约金500万元和停工赔偿金1520万元;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反诉原告多付的工程款x元;6、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其未付的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滞纳金x元;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告与华林公司签订了《华林名筑预算编制原则及发包范围》,同年9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由原告承建“华林新时代广场”土建、安装工程,2006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进场。原告称由于华林公司工程设计与工程周边居民生活条件发生冲突,导致工程周边居民围堵、封锁施工场地长达4个月,为此给原告造成施工机械、人员闲置等经济损失,2006年6月原告开始施工,但华林公司迫使原告按照2005年9月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该施工图纸工程量显著大于2005年4月6日施工图工程量,原告要求华林公司按照取费标准依据新图纸内容增加工程价款,但华林公司一直不予答复。2006年9月22日,华林公司、被告共同向原告送达通知一份,告知原告,华林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某知的全部内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其接到通知后就转而要求被告按照取费标准依据新图纸内容增加工程价款,在被告拒绝的情况下,原告于2007年12月22日递交了暂停施工报告,原告被迫停工两个多月而造成了经济损失。2008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后原告恢复施工。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造价确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形成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建的甲方“华林新时代广场”土建、安装工程的总造价合计8880万元,该总造价包含工程施工图造价、设计变更造价及预算外签证造价,无论有无设计变更、预算外签证书面手续,设计变更、预算外签证造价均包含在总造价中;扣除甲方已付工程款x元,剩余x元,为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总额。

二、本协议达成签字后10日内,乙方完成承建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并向甲方递交竣工报验资料。

三、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报验资料后的当日,甲方支付乙方1000万元,本调解协议签字时,乙方向人民法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

四、剩余x元由甲方分10次向乙方支付,本协议达成10后每满30日,甲方在该30日内向乙方支付x元;甲方第一次向乙方支付x元之前,乙方应当将施工现场及地下室、一、二层整修完毕、清理干净向甲方逐一移交,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五、甲方拖延支付本协议约定工程款的,以应付款数额为基数,按照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本工程消防、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利中止支付。

六、乙方不再对“华林新时代广场”工程承担质保责任,双方不再在工程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甲方也不以乙方质保责任为理由拒绝支付本协议工程款。

七、丙方愿意就本协议第四条所述剩余的工程款的支付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x元,保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x元,保证期限为甲方最后一次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八、甲乙双方认可除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外,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均已清结;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九、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于每笔款到帐五日内开具发票,在收到第一笔1000万元时,补齐已往所欠发票。

十、案件受理费x.50元,由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x.50元,由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十一、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某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玉章

审判员常爱萍

审判员王凤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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