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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吕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师某某。

被告吕某某。

被告张某。

担保人石瑞平。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祥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度,二被告在横山教育宾馆巷开“大快活美食城”期间,先后购买原告海尔空调九台,经结算,被告共欠我货款x元并于2010年4月7日打下欠条。后二被告将所经营饭馆转包于他人,此款经原告数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无钱拒付。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二被告偿还拖欠货款。

二被告对原告诉请无异议,因开办饭馆期间亏赔太大,现确实无钱支付,愿延期偿付该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吕某、张某于2010年10月31日前偿付购买原告师某某海尔空调款计x元。

二、若二被告逾期不能偿还该款,则由石瑞平担保偿还。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二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祥涛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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