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某。
被告吕某某。
被告张某。
担保人石瑞平。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雷祥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度,二被告在横山教育宾馆巷开“大快活美食城”期间,先后购买原告海尔空调九台,经结算,被告共欠我货款x元并于2010年4月7日打下欠条。后二被告将所经营饭馆转包于他人,此款经原告数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无钱拒付。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二被告偿还拖欠货款。
二被告对原告诉请无异议,因开办饭馆期间亏赔太大,现确实无钱支付,愿延期偿付该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吕某、张某于2010年10月31日前偿付购买原告师某某海尔空调款计x元。
二、若二被告逾期不能偿还该款,则由石瑞平担保偿还。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二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祥涛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