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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某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翟民选,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

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某甲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冯某甲25万元,双方不再纠纷。

二、如若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义务,双方均按(2008)宛龙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三、一、二审诉讼费各自承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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