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30日。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25日。
案由: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张靖翌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自理。
三、被告李某某有随时对女儿张靖翌的探视权,原告张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党钦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朱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