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庞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陈某某与被告杨某乙、庞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陈某某于2009年3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乙、庞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陈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乙、庞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甲、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辉英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