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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民一初字第6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临民一初字第630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临澧县司法局干部,住(略)。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兴国,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0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临澧县X镇集贸市场南头X号小门面一间归被告彭某某所有;

二、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前搬离临澧县X镇X街(人民西路)X号房屋,被告彭某某于当日给付原告李某某财产分割费x元,经济帮助费x元;

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齐先方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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