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翻窗进入郑东新区X镇河南省六建晖达新领地工地二期工程项目部二楼办公室,将该房间内放置的一台黑色19寸液晶组装电脑和一部灰色三星打印传真一体机盗走。当晚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携带盗得的电脑和打印机在金水区X路X路口准备销赃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024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物证清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