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瑛、彭新兰诉被告张艳健康权纠纷一案,应由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张艳系洪江人民法院干部配偶,故洪江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公正高效审理本案,避免矛盾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