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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瑛、彭新兰与张艳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辖字第10号

原告李瑛、彭新兰诉被告张艳健康权纠纷一案,应由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张艳系洪江人民法院干部配偶,故洪江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公正高效审理本案,避免矛盾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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