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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20479号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主管,住(略)。

案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兄弟之生死同盟》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观看服务,侵犯了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将电影《兄弟之生死同盟》从电脑里移除、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七千元;

二、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北京巅峰之旅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两年的“乐吧”服务,自上述第一项赔偿款付清之日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该平台;

三、本案涉及纠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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