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主管,住(略)。
案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兄弟之生死同盟》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观看服务,侵犯了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将电影《兄弟之生死同盟》从电脑里移除、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成林速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七千元;
二、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北京巅峰之旅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两年的“乐吧”服务,自上述第一项赔偿款付清之日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该平台;
三、本案涉及纠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李某雨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