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乡钢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新乡市X路北段X号。
负责人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乡钢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河南省新乡钢厂破产管理人一次性支付田某某救助费6000元;
二、田某某退还河南省新乡钢厂破产管理人3600元后,河南省新乡钢厂破产管理人为田某某办理破产职工安置手续并支付田某某破产职工经济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三、本案别无争议。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新乡钢厂破产管理人承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接收该调解书不影响该调解书的效力。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