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原某)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女,上诉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侯应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辉县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住所地辉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光云,辉县市孟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某第三人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诉被上诉人辉县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王某某、原某第三人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7)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7)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