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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诉被上诉人辉县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王某某、原某第三人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某原某)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女,上诉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侯应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辉县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住所地辉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光云,辉县市孟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原某第三人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诉被上诉人辉县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王某某、原某第三人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7)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某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7)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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