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对李磊上诉来宇飞、王赛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4行中“第X号民事判决”应补正为“第X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