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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8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邓某在汝州市X路原六团对面其个人经营的劳保用品商店内,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购买35套人民警察冬训练服用于该店零售业务。该批服装衣领处有“警察冬训练服”字样,右袖口处有“x”字样。2009年8月25日中午12时许,汝州市公安局在邓某的劳保用品店中将该35套警用服装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35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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