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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与程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鲁民初字第1479号

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系原告之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除被告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x元(含案外人赵蒙召医疗费等费用)外,被告程某再支付原告邓某甲医疗费5000元、原告方垫付的拖车费等4000元,一次性赔偿金x元,共计x元(当庭履行)。

二、该事故一次性赔偿终结,别无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邓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大憨

审判员禹乔岳

人民陪审员杨鲁娜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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