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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女,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唐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万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恋爱,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近几年来被告好逸恶劳,经常在外寻赌嫖娼,回家就对原告轻则谩骂,重则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6年间,被告与其他女子同居通奸,不但不听劝阻,甚至发展到手持菜刀要砍杀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唐某于2002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07年4月和10月,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均撤诉。嗣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有所改善,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并导致双方分居,而且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并未到庭应诉,没有丝毫和好表示,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双方的财产情况难以查实,且原告亦未对财产分割提出主张,故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里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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