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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xx要求宣告沈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xx

申请人沈xx要求宣告沈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沈x。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生活不能自理。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沈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为发病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沈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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