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某
被告俞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俞某应归还原告皮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如被告俞某未按期履行,原告皮某可就全部余款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