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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XX乡XX村XX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号

被告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许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男,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严X,男,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号X楼、X楼X-X室。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YY,女,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上海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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