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李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