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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施X变更抚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施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XX号。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诉被告施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XX,后双方于2008年2月19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陈XX随陈雷共同生活,施XX每月支付陈XX生活费人民币300元,至陈XX18周岁止,陈XX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均由陈X承担。嗣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今年7月,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陈XX随被告施XX共同生活;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0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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