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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年初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6月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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