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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自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按照与买家的约定,至本市X路X路桥下,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上海景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洁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两枚印章出售给买家,成交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二枚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上海景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洁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二、伪造印章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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