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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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出生地(略),小学文化,系上海家家利果品大卖场驾驶员;因本案于201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金杯面包车在上海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南大门西侧的华夏西路闯红灯调头,沿华夏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执勤民警发现后通知在华夏西路X路执勤的民警钟某某、邱某某截停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为逃避处罚拐向右侧车道逃逸,将赶至右侧车道拦截的民警钟某某撞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邱某某的证言、有关的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某交代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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