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张立哲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乾安县运输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立哲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09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立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艳泽
审判员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邰伟莉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