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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哲因与吉林省乾安县运输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张立哲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乾安县运输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立哲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09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立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艳泽

审判员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邰伟莉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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