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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曾祥勇

审判员唐光礼

人民陪审员杨某山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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