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巩义市X路。法定代表人逯熙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诉被告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诉称,2007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广电商住综合楼临人民东路东门面房,面积和价款按一次约定二次决算方式进行,待该房交付时凭房产部门核定面积多退少补。被告分五次支付房款x元,尚欠房款x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款x元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在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红梅
审判员张明霞
审判员杨叶茂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