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原任淇县X镇巡防队员。现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7日晚,淇县X镇政府巡防员王某甲在淇县X镇宋庄古墓发掘现场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王某甲作为安全保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也没有按照规定巡逻,致使8日凌晨八号墓地被盗掘,导致文物流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系淇县X镇巡防队员。2009年3、4月份,淇县X镇政府指派王某甲到淇县X镇宋庄古墓群发掘现场执行安全保卫任务。2009年7月7日晚,王某甲在淇县X镇宋庄古墓发掘现场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8日凌晨八号古墓被盗掘,导致文物流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作为安保人员没有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也没有按照规定巡逻,致使8日凌晨八号墓地被盗掘,对古墓被盗掘负有一定的责任。
2、同案犯纪某、王某某供述: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3、证人王某乙、肖某某、司某某、谷某某、王某丙、韩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王某胜供述相互印证。
4、中共淇县县委、淇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岗镇X村东古墓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方案。
5、淇县公安局关于西岗镇宋庄古墓地考古挖掘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7、河南省公安厅文件。
8、淇县公安局西岗派出所证明:2009年3、4月份淇县X镇派出所协调西岗镇政府巡防队员王某甲到淇县X镇宋庄古墓发掘现场执行安全保卫工作。
9、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淇县X镇巡防队员,受西岗镇政府指派执行古墓发掘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其身份应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安全保卫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古墓被盗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清
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