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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704号

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徐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某于2003年在外打工相识订婚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程某歌。2008年10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份被告徐某某以回娘家办事为由回住娘家至今没有音信。后经我与其电话联系也联系不上。现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并自愿承担抚育费,家庭财产不要求法院处理。

被告徐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3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程某歌。2008年10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1月份被告徐某某以回娘家办事为由回住娘家至今没有音信。审理中,原告程某某不要求法院对其现有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程某某的庭审陈述及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叶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本应该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相互取信,但被告徐某某2008年11月以回娘家办事为由离家后至今没有音信,致使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程某某请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程某某要求抚养女儿,并自愿承担其女儿的抚育费,对家庭现有财产不要求处理,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女儿程某歌由原告程某某抚养,抚育费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待其女儿长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勇业

审判员吴国庆

审判员陈恩峰

二ΟΟ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吕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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