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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现年5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台陈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41岁,汉族,初中。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按照宅基规划确权我家在南边一排,被告在北边一排,两家中间是8尺过道,但被告在我们的宅基中间过道上建了门楼、卫生间,被告李某某的建筑影响了原告建筑的通风、采光,由于原告屋后经常潮湿,致使我家屋内粮食、家具酶坏,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扒去被告的门楼及卫生间。并赔偿损失2000元。

被告辩称:我的门楼是经村里同意建的,过道最后只有我一家走,并未影响他人,排水问题已在司法所调解,且原告房子与我的门楼之间已用水泥硬化,通风与采光问题因为我的门楼与原告窗户所对位置也开有窗户,并不影响他的通风与采光,原告诉称家里家具、粮食有问题是属自己保管不善造成。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两家宅基南北相邻,原告的出路是向南走的,原、被告宅基中间是过道,因被告宅基是他所在的一排房子中顶头的一家,被告便请示村干部后,在原、被告宅基中间的过道上建了门楼、卫生间,被告的门楼与原告房屋的北墙体相距约31cm,原告房屋北墙体与被告门楼并列处设有后窗,原告以被告的门楼距他的房子太近,影响了他的通风采光,但被告为了不影响原告通风采光,就将自己的门楼与原告窗户所对位置也留了窗户。另查明,被告的门楼与原告房屋北墙体之间已进行了水泥硬化,排水问题已进行了处理。被告所建的卫生间紧贴原告房屋的北墙体,对原告房屋存在一定影响。原告诉称其家具。粮食酶坏,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的门楼与原告的房屋北墙体虽然相距很近,但被告的门楼与原告房屋的墙体后窗所对位置也留下了窗口,已不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与通风,门楼墙体与原告房屋北墙体之间被告又进行了水泥硬化,排水问题已进行了处理,故原告诉称被告门楼影响其通风、采光、排水问题不能成立,但被告所建的卫生间影响原告房屋墙体对原告房屋存在一定影响应当予以排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紧贴原告房屋的厕所一间。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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