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鲁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8元,执行费1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鲁某某、王某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吴某某赔偿款x元。现申请人已于2010年3月23日收到执行款x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春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王某旺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