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7年11月8日作出(1997)前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欠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王丽颖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