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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前执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7年11月8日作出(1997)前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欠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王丽颖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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