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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甲。

被执行人马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x元,执行费为80元;因被执行人马某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并于2010年6月12日交来执行款x元及执行费80元,同日申请人王某某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亚华

审判员李劲

审判员李春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鸿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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