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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乾安县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311号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工人。

委托代理人毕文明,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安县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经理。

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乾安县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查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乾安县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先后三次从原告冯某某处借款人民币x元,用于给付公司的劳务费及发放职工工资,被告为原告出具三枚欠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并与原告对还款付息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乾安县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冯某某欠款人民币x元,利息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8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8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查多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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