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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与刘某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131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宜兴市X镇世纪音像店负责人,住(略)(A)。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卡公司)与被告刘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卡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其他诉讼费333元,两项合计1166元,由原告美卡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浚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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