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宜兴市X镇世纪音像店负责人,住(略)(A)。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卡公司)与被告刘某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卡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卡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其他诉讼费333元,两项合计1166元,由原告美卡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浚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