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