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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峰、李某法、李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安信用合作社职工。

被告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峰,李某法,李某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峰,李某法,李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霍俊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尉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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