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安信用合作社职工。
被告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峰,李某法,李某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李某,李某峰,李某法,李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霍俊营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尉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