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2006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批准逮捕,2009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于2010年2月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犯刘某、陈榕帅因拔打女网友江敏霞的电话,引起江敏霞的朋友姚晓东、严某某不满,双方互相谩骂并约定斗殴。同案犯刘某纠集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钱、刘某、被害人刘某等十余人持镀锌管、菜刀在体育中心附近的斜拉桥上殴打邓礼凑等人,邓礼凑等人被打后四处逃散,后在体育中心外面的公路上,姚晓东、严某某、李某某等人用车碰撞、追打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同伙,被害人刘某被追到并被郑康等人持匕首、菜刀捅、刺、砍,姚晓东持枪朝刘某身上开了一枪致被害人刘某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当天刘某和对方约定斗殴,并叫他一起去时,他有提出如果是去打架他不去,刘某平时和他一起住,当时刘某叫他去宿舍拿镀锌管,他拿来后就交给刘某了,去打架时他走在后面,并没有持镀锌管。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是被纠集者,是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6日傍晚,同案犯刘某、陈榕帅(均已判刑)在闽清城关天缘网吧上网时拔打女网友江敏霞的电话,并和江敏霞的朋友姚晓东、严某某在电话中互相谩骂,后约定在闽清城关十字街斗殴。同案犯姚晓东纠集了十三人在闽清城关文化馆附近聚集;同案犯刘某纠集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钱、刘某(均已判刑)、被害人刘某等十余人在闽清县溪滨公园附近聚集,期间,同案犯刘某让刘某某回宿舍拿了两根镀锌管,后刘某到一饭店拿了两把菜刀。一伙人持镀锌管、菜刀来到体育中心附近的斜拉桥上,看见对方的邓礼凑等人在桥头处,一伙人便持菜刀、镀锌管等冲过去殴打邓礼凑等人,邓礼凑等人被打后四处逃散,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同伙继续追打到体育中心外面的公路上,此时坐在桑塔纳车上姚晓东、严某某、李某某等人见同伙被追打,急忙驾车冲下来,用车碰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同伙,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同伙躲开逃散。后车上的姚晓东等人全部下车持刀追打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同伙,被害人刘某在体育场内被追到,郑康等人持匕首、菜刀捅、刺、砍被害人刘某,姚晓东持枪朝刘某身上开了一枪。被害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闽清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刺及散弹枪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11月16日傍晚,因其和女网友江敏霞通电话引起姚晓东不满,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在城关打架,后他和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余人持镀锌管、菜刀到闽清县体育中心的桥上与对方发生斗殴,对方打不过跑了,他们一伙人去追对方的人,在体育中心的一条路上时,对方的人用车撞他们,他们就跑,后来被害人刘某被追到,并被打死。
2、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11月16日傍晚,他和刘某某等人一起打桌球时,同案犯刘某接到好几个电话,并和对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同案犯刘某就叫上他、被告人刘某某及其他人,约有十人一起去打架,同案犯刘某还让被告人刘某某去拿了两根镀锌管。在一伙人体育中心的桥上和对方的人打架,对方他们打散,他们一伙人就追,后来在体育中心的一条路上,对方的人用车撞后他们一伙人就跑散了,结果被害人刘某被追到,并被对方打死。
3、同案犯陈榕帅的供述,证实事情的起因是2006年11月16日傍晚,他和同案犯刘某打女网友江敏霞的电话与对方的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引起的。后来同案犯刘某就约对方的人打架。晚饭后,在体育中心的桥上,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刘某等约十余人持镀锌管、菜刀等打对方的人,这时来了一部桑塔那桥车,从车上下来几个人追他们,在逃跑时,他有听到一声炸药声。
4、同案犯刘某津的供述,证实2006年11月16日傍晚,同案犯刘某与他人在电话里对骂并约对方的人打架,后刘某叫来了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余人一起到体育中心打对方的人,在追对方的人时,对方开来了一部桑塔那车,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持刀、枪追打他们,他们一伙跑散了,有听同见“砰”的枪声。
5、同案犯江峰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同案犯刘某不知和谁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对方打架,后就他和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余人持镀锌管和菜刀一起去体育中心打架,在体育中心的桥上,就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了,后来他一伙中有个人被对方的人追上了,对方的人一直用刀砍并开枪,后来听说被打死了。
6、同案犯刘某钱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他和被告人刘某某在打桌球时,同案犯刘某带了几个人到桌球店,和被告人刘某某说因为和女孩子聊天,结果和女孩子的男朋友吵起来了,后来就约了对方的人打架。刘某还让被告人刘某某回宿舍拿镀锌管。之后他们一伙人就持镀锌管到体育中心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他们中的一个人被对方的人打死了。
7、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刘某打电话叫他去打架,他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十余人到体育中心会合后到桥上,桥的另一头有几个人,后来就打起来了,他们一伙人追到桥下时,对方来了一部车,车上下来几个人持刀的男子,他们一伙人就跑散了,后来有听到一声枪声。
8、同案犯刘某钱一审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证实2006年11月16日晚,同案犯刘某纠集多人打架。
9、闽清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刺及散弹枪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0、福州市公安局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闽清县公安局送检刘某尸体上枪击创口擦拭物、现场提取到的圆形橡胶片、裤子圆形破洞边上的烧焦物均检出黑火药的主要成分,送检的圆形弹丸六粒检出铁成分。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斗殴的情况。
12、(2007)闽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06年11月16日傍晚,同案犯刘某、陈榕帅因拔打女网友江敏霞的电话,引起江敏霞的朋友姚晓东、严某某不满,双方互相谩骂并约定斗殴。同案犯姚晓东纠集了十三人,同案犯刘某纠集了同案犯刘某钱、刘某、被害人刘某等十余人,期间,同案犯刘某让刘某某回宿舍拿了两根镀锌管,后刘某到一饭店拿了两把菜刀。一伙人持镀锌管、菜刀在体育中心附近的斜拉桥上殴打邓礼凑等人,邓礼凑等人被打后四处逃散,后在体育中心外面的公路上,姚晓东、严某某、李某某等人用车碰撞、追打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同伙,被害人刘某被追到并被郑康等人持匕首、菜刀捅、刺、砍,姚晓东持枪朝刘某身上开了一枪。被害人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闽清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刺及散弹枪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以及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
1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在打桌球时,同案犯刘某在电话中和对方的人发生争吵并约定打架,同案犯刘某让回宿舍拿了两根镀锌管,他拿镀锌管。之后一伙人就去体育中心的桥上和对方的人打起来,对方的人打不过跑到体育中心的一条路上,他们就去追对方的人,结果对方开来一部车,车上下来五、六个持刀的人,他们就跑了,后来听说刘某被打死了。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刘某纠集的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众多,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某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