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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朱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 温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非法侵占的小麦2400斤或折价2208元,原告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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