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旬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生于1947年10月2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5月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整理自己承包村上的山坡耕地时,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耕地内的玉米杆,不料,一阵大风,将点燃的玉米杆吹起,烧伤了路对面孙××的苹果园幼树102株;同时,燃烧的玉米杆刮到了山坡林地内,引起林地失火,烧毁村民孙××2003年退耕还林地12亩,烧伤刺槐幼树601株,过火面积82.2亩。事后,被告人孙某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孙××和孙××的经济损失800元和300元。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行为构成失火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旬邑县X镇X村关道山旮旯子沟(城门沟)整理自家承包地内玉米杆时,用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燃地内玉米杆,时逢大风,将点燃的玉米杆吹起,引燃路对面孙××家1.8亩苹果园幼树102株(烧伤程度轻微,现已自然生长恢复),随后引起林地失火,烧伤孙××2003年12亩退耕还林地内刺槐幼树601株(烧伤程度较轻,可自然生长恢复)。过火面积82.2亩,其中有林地13.8亩,疏林地68.4亩。经旬邑县林业局防火队队员、群众及被告人孙某某补救,当日16时许,失火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分别赔付受害人孙××、孙××经济损失800元、3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孙××、孙××、孙××、李×、姚××、孙××证言笔录;旬邑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笔录、辨认笔录;旬邑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火灾现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孙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68.4亩疏林地过火及林木受损,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积极扑救火灾,并赔付两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何健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崔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