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某艳,男,成年,汉族,农民,温县X镇X村人,现在温县X村北实验猪场上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艳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2330元,原告于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明宇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