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任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任某某给付原告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任某某定于200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现金6000元。
二、其它双方互不纠缠。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红旗
审判员张明宇
代理审判员侯定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