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雄,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3353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573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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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宝平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