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龚某某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诉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某某诉株洲市总工会乐永明要求办理单位内部换旧房后的房产证与土地证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部门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蓉
代理审判员李诚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瑞婷